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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發(fā)改委:印發(fā)5個標準招標文件,“評標辦法”等3項內容應當不加修改地引用!發(fā)表時間:2017-09-14 10:19 國家發(fā)改委:印發(fā)5個標準招標文件,“評標辦法”等3項內容應當不加修改地引用!來源:國家發(fā)改委網站,整理:建筑內參,轉載請注明!近日,國家發(fā)改委會同工信部、住建部等9部委(局),共同編制了《標準設備采購招標文件》等5個標準招標文件。發(fā)改委在通知要求: 依法必須招標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、材料等貨物項目和勘察、設計、監(jiān)理等服務項目,應當不加修改地引用《標準文件》中的“投標人須知”(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)、“評標辦法”(評標辦法前附表除外)和“通用合同條款”。 招標人可以對3項內容進行補充、細化或修改: 1、“投標人須知前附表”。用于進一步明確“投標人須知”正文中的未盡事宜,招標人應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和填寫,但不得與“投標人須知”正文內容相抵觸,否則抵觸內容無效。 2、“評標辦法前附表”。用于明確評標的方法、因素、標準和程序。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,詳細列明全部審查或評審因素、標準,沒有列明的因素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。 3、“專用合同條款”。招標人可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,在“專用合同條款”中對《標準文件》中的“通用合同條款”進行補充、細化和修改,但不得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,以及平等、自愿、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,否則相關內容無效。 這5個《標準文件》,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。 文件原文 關于印發(fā)《標準設備采購招標文件》等五個標準招標文件的通知 發(fā)改法規(guī)[2017]1606號 國務院各部門、各直屬機構,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(fā)展改革委、工信委(經委)、通信管理局、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廳(建委、局)、交通運輸廳(局、委)、水利(務)廳(局)、商務廳(局)、新聞出版廣電局,各地區(qū)鐵路監(jiān)管局、民航各地區(qū)管理局: 為進一步完善標準文件編制規(guī)則,構建覆蓋主要采購對象、多種合同類型、不同項目規(guī)模的標準文件體系,提高招標文件編制質量,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、公平和公正,營造良好市場競爭環(huán)境,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會同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、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部、交通運輸部、水利部、商務部、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、國家鐵路局、中國民用航空局,編制了《標準設備采購招標文件》《標準材料采購招標文件》《標準勘察招標文件》《標準設計招標文件》《標準監(jiān)理招標文件》(以下如無特別說明,統(tǒng)一簡稱為《標準文件》)?,F將《標準文件》印發(fā)你們,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。 一、適用范圍 本《標準文件》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、材料等貨物項目和勘察、設計、監(jiān)理等服務項目。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,應當使用商務部編制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標準文本(中英文)。 工程建設項目,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。工程,是指建設工程,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、拆除、修繕等。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,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,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、材料等。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,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、設計、監(jiān)理等。 二、應當不加修改地引用《標準文件》的內容 《標準文件》中的“投標人須知”(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)“評標辦法”(評標辦法前附表除外)“通用合同條款”,應當不加修改地引用。 三、行業(yè)主管部門可以作出的補充規(guī)定 國務院有關行業(yè)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業(yè)招標特點和管理需要,對《標準設備采購招標文件》《標準材料采購招標文件》中的“專用合同條款”“供貨要求”,對《標準勘察招標文件》《標準設計招標文件》中的“專用合同條款”“發(fā)包人要求”,對《標準監(jiān)理招標文件》中的“專用合同條款”“委托人要求”作出具體規(guī)定。其中,“專用合同條款”可對“通用合同條款”進行補充、細化,但除“通用合同條款”明確規(guī)定可以作出不同約定外,“專用合同條款”補充和細化的內容不得與“通用合同條款”相抵觸,否則抵觸內容無效。 四、招標人可以補充、細化和修改的內容 “投標人須知前附表”用于進一步明確“投標人須知”正文中的未盡事宜,招標人應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和填寫,但不得與“投標人須知”正文內容相抵觸,否則抵觸內容無效。 “評標辦法前附表”用于明確評標的方法、因素、標準和程序。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,詳細列明全部審查或評審因素、標準,沒有列明的因素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。 招標人可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,在“專用合同條款”中對《標準文件》中的“通用合同條款”進行補充、細化和修改,但不得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,以及平等、自愿、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,否則相關內容無效。 五、實施時間、解釋及修改 《標準文件》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。因出現新情況,需要對《標準文件》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內容作出解釋或修改的,由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作出解釋或修改。該解釋和修改與《標準文件》具有同等效力。 請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好《標準文件》的貫徹落實,及時總結經驗和發(fā)現問題。各地在實施《標準文件》中的經驗和問題,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;國務院各部門匯總本部門的經驗和問題,報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。 特此通知。 附件: 1.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設備采購招標文件(2017年版) 2.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材料采購招標文件(2017年版) 3.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勘察招標文件(2017年版) 4.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設計招標文件(2017年版) 5.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監(jiān)理招標文件(2017年版) 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 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商務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家鐵路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7年9月4日 |